在法律控制和各方共同努力下,中國城市垃圾處理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。但與發(fā)達國家相比,其還存在較大差距。發(fā)展速度較慢,垃圾包圍城市、垃圾污染城市的現(xiàn)象仍然十分普遍。同時,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工作剛剛起步,建筑垃圾回收尚處在原始的粗放階段,與垃圾處理減量化、資源化的要求不相適應。社會、公眾和單位對垃圾的危害及處理過程中應負的責任認識不清,垃圾處理的巨大壓力和費用都由政府獨自承擔。垃圾管理更是還不夠完善,對于垃圾處置缺乏長遠的規(guī)劃。就目前我國建筑垃圾處理情況而看,主要存在的問題有:處理方式落后,征收垃圾處理費治標不治本,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(guī)。
1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不高,處理方式落后。
不同結構類型的建筑所產生的各種垃圾成分的含量雖有所不同,但其基本組成是一致的,主要由渣土、散落的砂漿和混凝土、剔鑿產生的磚石和混凝土碎塊、打樁截下的鋼筋混凝土樁頭、金屬、木材、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料、各種包裝材料和其它廢棄物等組成。日本、德國、美國等發(fā)達國家,其利用率普遍較高,而中國大陸地區(qū)絕大部分建筑廢料還處于未經任何處理,便被施工單位運往郊外,采用露天堆放或簡易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的原始狀態(tài)。
2、征收處理費,難以控制浪費源頭。
從目前中國頒布的若干部法律來看,對于垃圾量的控制主要是通過交納垃圾處理費,實現(xiàn)從源頭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量。但這種收費方法,并沒有從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的源頭,因為對于多數(shù)建筑垃圾生產單位來說,征收垃圾處理費不會對其產生較大影響,相對于建筑垃圾資源化來說,短期的費用相對更低,沒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再生利用問題。有專家認為,在中國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的重要性有所認識之后,并且具有一定物質基礎的條件下,應當加快制定出臺專項針對建筑垃圾的法律規(guī)范的進程。
3、相關的法律法規(guī)不完善。
中國對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再生的重要性雖已有所認識,但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。近年來,國內雖然已經有部分城市制定了地方法規(guī),對于建筑垃圾有了更進一步的規(guī)定。但是國家還沒有建立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。凡利用垃圾生產出的材料和產品,建立綜合利用資源的激勵和約束機制,發(fā)揮經濟杠桿的作用,建立和完善資源有償使用機制和補償機制,依靠合理的價格壞和稅收政策引導社會節(jié)約資源。總得來說,國家還缺乏完善的,能夠對建筑垃圾產生部門起到指導性作用的具體規(guī)定。